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宜修法 以保障他人及其自身安全
近來經常傳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傷害他人,甚至導致執法員警死亡的新聞,筆者心中不禁疑惑:為何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沒有被強制送醫呢?
經筆者查閱法律規定及實務處理模式,始發現:若為疑似精神病人且有自傷、傷人行為或有傷害之虞時,依據《精神衛生法》第32條,由警察、消防及衛生單位會同家屬護送至「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」就醫,上班以外時間、例假日由警察與消防單位會同家屬送醫。但若無自傷、傷人之虞時,警察、消防單位不護送,由家屬自行協助就醫。
然而以上處理模式無法處理以下問題:
一、 民眾精神狀況須嚴重至精神病患「有傷害他人或自己,或有傷害之虞」始得由警察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,往往已造成自己或他人死傷才被通報強制送醫,時機顯然過晚。
二、 若尚未達自傷或有傷人之虞程度,警察、消防單位不會協助送醫,此部分對於家屬或鄰居而言,猶如與不定時炸彈共同生活,每日心驚膽戰。更嚴重的是,許多精神病患缺乏病識感,拒絕承認自己罹患精神疾病,行動更來去自如,不但家屬無法協助其就醫,更增添社會大眾的可能危險。
鑒於精神病患「有傷害他人或自己,或有傷害之虞」,始可強制送醫之要件實在過於嚴苛,個人認為宜修法放寬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,可考慮在監護人或家屬提出一定期間內,由醫療院所作成之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,允許監護人或家屬請求警察及消防機關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就醫,再由專業醫師鑑定,以判斷是否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,或許較能阻止精神病患傷人甚至致死的悲劇一再上演。